产品代理协议
甲方:祥影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大连
电话:
传真:0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产品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权
1、甲方指定乙方为附件A所规定的“区域”内的独家代理商。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在“区域”内销售祥影 产品(以下简称祥影产品)。
3、乙方不得在“区域”之外发展客户,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向“区域”外出售祥影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还须按违约额向所涉及“区域”的独家代理商赔偿经济损失。
4、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代理任何其它与祥影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甲方应保证乙方“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区域”内其他商家销售和邮购祥影产品系列产品,否则属甲方严重违约,并按违约额作为赔偿。
6、乙方在产品的市场开拓期内(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如确因能力有限无力开拓市场,经甲方同意,可清退库存祥影产品,甲方将扣除该部分货款的5%作为损失费,余款返还乙方。
第二条 订货与结算
1、乙方同意以订货的方式购买祥影产品,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乙方应购买首批祥影产品,首批购货后的3个月为市场启动期,市场启动期后10日内应购买第二批祥影产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限内不能按期购买祥影产品,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
2、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订单后3日内,应支付全部货款、运杂费和保险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汇款后(以到甲方帐户为准)3日内向乙方发货,如遇特殊情况7日内不能发货,要书面向乙方说明原因,并根据乙方意见或返回货款或终止协议。
第三条 销量及返利
乙方在“区域”内年销售祥影产品在 以上,首批购货不得少于 。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0天内,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代理量没有超过本协议规定年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且市场通路不畅,市场促销缺少活力,明显完不成年代理量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
为鼓励代理商对其代理区域内销售网络的管理,乙方代理销售祥影产品满一年且达到本协议经销量2/3以上时,甲方给予代理商购货款总额的5%返利,超额部分按8%返利,如年销量低于5000粒,乙方不享受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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